215.《法苑笔记》第二百一十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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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点七公斤,属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拟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林志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江群端起桌上的茶杯喝了一口后,继续说道:“冯向东听取汇报后,不同意合议庭的处理意见,要求合议庭重新合议,但没有说出具体理由。合议庭重新合议后,维持原来的合议意见。冯向东仍然不同意合议庭的意见,提出江口铜矿违反了应该将当天生产的贵重金属送相关单位收购的规定,在财物保管上有过错,而且被告人林志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冯向东表示可以判处林志东无期徒刑。合议庭认为,江口铜矿在财物保管上的过错不构成林志东从轻处罚的理由,考虑到林志东犯罪情节、手段和后果,其认罪态度较好,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冯向东与合议庭的意见有重大分歧,既不向分管院领导汇报,也不建议院长提交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江口铜矿的这起抢劫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的社会后果,社会影响特别巨大,民愤滔天。而且市委领导为此作出批示,要求严打快办。本案的长期拖拉办案,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受害人家属多次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本院、市人大、市委反映,严重影响了江滨中院的社会形象。”
江群喝了口水:“根据皇甫院长的指示,我们纪检、监察组立案进行了调查,通过对合议庭成员吴皓宇、郑之雄、王小燕、书记员田初和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冯向东的询问、谈话,查明了以上事实。我们纪检组的处理意见是:这是一起典型的拖拉办案,责任人是冯向东,冯向东应当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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